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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六十七)

甘孜日报    2019年10月14日

       【案例】健身教练换了人,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款吗?

         案情:

         李女士、郭女士在某健身俱乐部办了私教课健身卡,由于健身馆的教练频繁更换,期间甚至存在无私教上课的情况。李女士、郭女士认为交钱办卡后,健身俱乐部的服务质量明显下降,要求退回剩余的私教课款项,遭到健身俱乐部的拒绝。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李女士、郭女士所交的健身款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健身俱乐部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健身俱乐部单方面违反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剩余款项。经过调解,该健身俱乐部最后同意退回消费者剩余私教课款项,退款分两期,分两个月进行。李女士、郭女士表示同意。

       法官点评:

      健身预付卡消费问题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在此提醒消费者办理健身预付卡消费时注意:第一,办卡前要考察经营者的资质、经营状态,尽量选择证照齐全、规模大、信誉好、经营时间长的企业;选择预付卡种类时要做到理性消费,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购预付卡,切忌贪便宜,避免一次性交款投入太多。第二,签订办卡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如服务使用范围、有效期限、退转卡规定等,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服务约定要落实到书面合同上。第三,办卡勿忘索要发票、保留书面证据,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有据。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徐珑溧供稿,素材来源康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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