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20年12月03日
【案例】因肢体冲突竟邀约人员斗殴,致使未成年人受轻微伤,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
今年9月20日,兰某(14岁)与叶某(13岁)在回家的班车上发生肢体冲突,遂约定各自邀约人员于9月24日在康定市某体育场进行斗殴。
9月24日,兰某通过徐某某等人邀约了被告人文某等20余名同学,叶某邀约了6名同学,双方人员在康定市某体育场见面后,周某某、钟某某先后用甩棍对叶某实施殴打,徐某某、文某用拳脚对叶某实施殴打,造成叶某身体多部位受伤。经鉴定:叶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9月30日9时许,被告人文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为争强好胜,与他人相互纠集并积极参与斗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法官点评: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行为,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和心理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事件。遇到校园欺凌时,要大胆地说“不”,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校园欺凌者,侵害了人格权,就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同时该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说满了8岁,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校园暴力如果触及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属符合刑法免责的相关规定外)。
近年来,我们看到不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比如校园霸凌事件时有发生,案情触目惊心,让很多人心痛之余也很愤怒。面对这样的问题,除了依法严惩加害者之外,最关键的是要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首先是家庭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每个熊孩子的身后都有熊家长的影子。父母长辈过于溺爱、袒护孩子,致使孩子形成了一切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性格偏激,遇事容易产生极端想法;有的家长教育方式过于粗暴,动辄打骂,在孩子的心里埋下了暴力的种子……减少此类犯罪行为发生,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长素质是关键。
其次是学校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问题上,学校须担负起教育之责,尤其把德育教育落实到学生教育的每一环节上,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让学生体会到人世间的“真善美”,并在今后的生活中践行“真善美”。
(州中级人员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