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府发〔2014〕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决定对全州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州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康定、泸定、丹巴、九龙、道孚、炉霍、甘孜、新龙、德格、白玉、雅江、巴塘、得荣和乡城县调整为1250元(每日57.5元)。
(二)石渠、色达、理塘和稻城县调整为1400元(每日64.4元)。
二、调整后全州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康定、泸定、丹巴、九龙、道孚、炉霍、甘孜、新龙、德格、白玉、雅江、巴塘、得荣和乡城县每小时13.2元。
(二)石渠、色达、理塘和稻城县每小时14.6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