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济日报 2017年08月01日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要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意见》指出,稳定承包权。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结合“多权同确”,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颁证登记工作,提高林地确权四至、面积、林种等要素的精准度。已承包到户的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承包者持有。集体统一经营和联户承包的林地,要依法将股权份额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
放活经营权。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精神,探索实施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逐步建立集体林地“三权分置”运行机制。
探索创新自留山经营管理机制。在林权权利人自愿申请基础上,允许按程序将自留山调整为责任山,按承包林地管理。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
推进集体林权流转平台建设,探索制定集体林权入场交易激励政策,引导集体林权依法、自愿、有偿、公开、有序、规范流转。集体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