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7年11月03日
■王佐
1950年解放后,在党的领导下,甘孜藏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但由于历史等方面原因,不能也不可能马上着手废除封建农奴制度,解决阶级压迫的问题。在这个前提下,党和政府通过恢复和发展生产,开展财经贸易和文教卫生建设等一系列工作,使人民群众的生活获得了初步的改善。但是少数反动农奴主不甘于其特权的失去,不仅继续对广大农奴进行残酷的压迫剥削,还千方百计破坏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党和政府给群众贷粮贷款,发放农牧具、救济粮和衣物,领导和扶持群众开荒发展生产,他们则加紧逼租逼债,到处插标划界,并借所谓“神山”“神水”阻挠开发。党和政府发展文教卫生事业,提高人民文化和健康水平,他们则反对设立医院,办学校。党和政府培养民族干部,他们则对民族干部进行威胁、利诱、打击甚至杀害。野蛮、残酷、落后的封建农奴制严重制约了康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激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无比痛恨。
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给予了极大关注,并提出了明确方针。毛泽东在谈到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改革时明确指出“旧制度不好”,肯定了改革的必要性。周恩来总理在民族工作座谈会和全国政协等会议上,谈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和民族繁荣问题时,曾讲到“要帮助各民族发展,就必须实行一个根本性的措施,就是进行社会改革”,“我们所说的社会改革,最根本的是经济改革”,“经济改革分两步,第一步是民主改革,即土地改革;第二步是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我们主张,各个兄弟民族的人民,包括他们的上层分子,觉悟到需要改革的时候再去改革”,“一定要把奴隶制度、封建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改革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所以改革只是一个先后问题、缓急问题,而不是改革不改革的问题。不改革,民族就要贫穷。” 1954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党在民族地区的根本任务是团结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刘少奇在《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现在还没有完成民主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今后也可以用某种和缓的方式完成民主改革,然后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由此可见,在民族地区实行民主改革是党的既定方针,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在甘孜藏区实行民主改革只是一个把握时机的问题,改革势在必行。
而此时汉族地区进行的民主改革即土地改革,彻底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社会主义改造也相继完成,各项建设事业蓬勃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这种欣欣向荣的景象,极大地鼓舞了甘孜藏区各族人民推翻封建农奴制的勇气和决心。随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以及康区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开荒生产和大力培养民族干部,使群众觉悟有了显著提高,涌现了一批农牧民积极分子,部分地区还建立了群众的生产组织。群众要求变更旧制度的情绪日益高涨。他们说:“解放了,我们只翻了半边身,还有半边身子没有翻过来,封建农奴制度这座大山还压在我们身上”。一些人找到干部问:“我们这里为什么还不改革呢?”,“改革的政策什么时候才能到啊?”。有些地区还出现了群众个别甚至集体抗租、抗差、抗债。比如,丹巴县群众40多人集体签名盖章,写信给政府要求实行民主改革;德格县农奴在县人民代表会上要求全部废除剥削制度和科巴制度。白玉县20余户农奴理直气壮向头人提出减少地租的要求;新龙县150余户农民提出废除“乌拉”制度,并有70余人到政府控告,要求下令废除封建剥削制度;稻城县140余人集体抗债,逼着债主接受了减轻债务的条件;巴塘县仅三个区就有1200余户人起来抗租抗债;九龙县两个彝族小伙因不堪奴隶主的残酷虐待,杀死了这个奴隶主;甘孜县两个头人也因夺走两个农奴耕种的土地而被打死。这一时期群众的自发斗争与1954年以前相比较,其范围扩大到土司头人制度统治较严的地区,斗争的次数较以前明显增多,斗争的程度和斗争的形式上较以前更为尖锐和明朗,出现了不少直接反对旧制度的斗争。
经过解放初期几年来以“团结上层”为主的工作,对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坚决贯彻落实“团结、教育、改造”的统战方针,特别是通过参加工作、组织学习、参观,加之新中国宪法的颁布和康区群众力量不断增长,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内部有了分化,大多数有不同程度的进步。他们中的一些有识之士认识到若不进行本地区、本民族的社会改革,民族的繁荣进步将是不可能的。民主改革是社会进步的大趋势,只有顺应这一历史潮流,才不会被历史所唾弃和淘汰。因而表示拥护废除封建农奴制度的民主改革,并协助政府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在民主改革开展前,自治州政府收到上层人士赞成民主改革的书信57件,有289人签名。有的上层人士还主动减轻剥削或者停止对群众收租收债。如丹巴县的土司王寿昌、巴登、王尚文等,不但写了要求进行民主改革的申请书,并自1953年以来主动减轻了地租和差役。康定县明正土司甲联升除主动申请要求改革外,还动员8个寺庙上层喇嘛联名申请要求改革。民族、宗教上层的大多数进步人士赞成或不反对民主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甘孜藏区民主改革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