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 2017年12月01日
11月30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四川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于近日正式印发,将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对辖区内所有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公民办幼儿园(班、点)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周期原则上为3年,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原则统筹安排,做出分年度督导评估规划,确保一个督导评估周期内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督导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采取现场观察、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方式进行。
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督导评估满分为100分。
评估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
评估得分在75分-89分为良好;
评估得分在60分-74分为合格;
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幼儿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督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包括未取得办园许可的、证照不齐全的以及年审不合格的;
出现使用D级危房的;
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发生虐待、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幼童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制度不健全或内部管理不力,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园长及负责人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
督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幼儿园,按照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申请接受复查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