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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四川日报    2017年12月06日

突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点领域

  本网讯(吴忧)不仅在刑事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席上,将出现越来越多检察官的身影。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突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点领域,扎实稳步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公益诉讼是保护公共利益、避免“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实施意见》对公益诉讼的程序、工作机制与保障措施进行了细化的规定。

  根据《实施意见》,行政机关将聚焦源头,依法查处损害公益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需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此外,检察机关也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接下来,公益诉讼还将经历审查立案、调查核实及诉前程序、起诉程序、审理程序等。

  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实施意见》要求,在提起前应当通过检察建议或公告的方式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这些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实施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若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实施意见》同时规定,法院作出的行政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法院应当执行。

  为保障公益诉讼工作顺利进行,《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插手、干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或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各级检察机关、法院和行政机关要把是否依法查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否依法办理、审判公益诉讼案件,纳入本系统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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