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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人群可享受最优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四川日报    2019年05月10日

 五类人群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国家政策规定的登记失业人员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本网讯(罗之飏)近日,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出台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国家政策规定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共五类人群创业就业的最优惠税收政策。

  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对上述人群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每户每年12000元基础上按20%上限上浮至14400元;对企业招用上述人群的,三年内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每人每年6000元基础上对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分别按30%、50%上限上浮至7800元、9000元。该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

  据悉,本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比此前力度更大、范围更广,优惠幅度提高了50%。

  在重点人群范围上,除了原政策规定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外,新增了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加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共计五类群体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可享受招用重点人群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也扩大至所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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