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报 2019年08月06日
适用对象有哪些?
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参保后缴费中断的也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
什么时候补缴?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近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4日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了解到,该实施方案是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适用于2019年1月21日前出现的未参保和断缴问题,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以下政策。
入伍未参保
入伍时间视为首保时间
根据实施方案,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欠缴断缴的
允许按军龄年限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参保后缴费中断的也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原单位不存在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
在补缴责任主体上,实施方案要求,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省级财政总体承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的50%、35%,其余部分由安置地市、县财政承担。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补缴时间
基本养老和基本医保补缴时间不同
根据实施方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那么什么时候可以补缴呢?注意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不同。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而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申请受理
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为了方便退役士兵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实施方案要求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
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设立的申请受理点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各地要对照实施方案要求,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退役士兵登记造册,制定方案,核算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此外,还要强化帮扶援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实施方案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积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知道多一点
退役后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属于政策保障范畴
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进行解读时称,考虑到出现社会保险中断缴费的退役士兵主要是在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前退役。
按照当时国家层面确定的安置政策,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城镇义务兵等人员应由政府安排工作,他们中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员,回到地方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稳定就业和稳定收入来源,属于政策保障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