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 2019年10月09日
近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形成了《关于四川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到2020年,四川省将配合完成大熊猫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完成自然保护地现状调查评估,制定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实施方案并开展工作试点;到2025年,将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和勘界立标,完善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管理和监督制度,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到2035年,将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管理效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全面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自然保护地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19%以上。
自然保护地分三类: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
什么是自然保护地?意见明确指出,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
同时自然保护地将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3类。
而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冰川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将被梳理调整和归类,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
具体来说,岷山、邛崃山、大小相岭等大熊猫主要分布区域,布局建设国家公园为主,以保护大熊猫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原真性、完整性和连通性。
若尔盖、川滇、秦巴、大小凉山等四大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建设自然保护区为主,以维持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及其栖息环境。
成都平原区、盆周山地区、盆地丘陵区,布局建设自然公园为主,以促进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协同融合发展。
低级别归并到高级别、同级别面积小的归并到面积大的
面对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的问题,意见提出了哪些解决办法?对此,意见指出,将遵从以市(州)为单位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保护面积不减少的总体要求,按照同级别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整合除国家公园区域外的各类自然保护地,解决自然保护地区域交叉、空间重叠的问题,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
国家公园建立后,在相同区域一律不再保留或设立其他自然保护地,涉及国际履约的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可暂时保留名称。部分划入国家公园的自然保护地,其未划入区域经科学评估论证后,可保留、合并、撤销或调整自然保护地类型。
同时根据意见,同一自然地理单元内相邻或相连的各类自然保护地,将打破因行政区划、资源分类造成的条块割裂局面,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完整、物种栖息地连通、保护管理统一的要求,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需求,原则上低级别归并到高级别、同级别面积小的归并到面积大的,合理确定归并后的自然保护地类型和功能定位,优化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被归并的自然保护地名称和机构不再保留,解决保护管理分割、保护地破碎和孤岛化问题,实现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
分区管理、分区管控,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
意见指出,按照生态系统重要程度,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将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和地方管理3类,实行分级设立、分级管理。其中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自然公园由国家批准设立,由中央直接管理或中央地方共同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由省政府批准设立。
中央地方共同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由市(州)或县(市、区)党委政府实行属地管理,市(州)或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新的自然保护地类型。
同时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将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
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原核心区面积,无功能分区的按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划定核心保护区范围。点状分布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内的特色小镇、美丽村落和线状分布的承载生态体验、环境教育、休憩体验的生态旅游线路可划为一般控制区。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手续齐全水电项目运行至设计年限后关闭撤除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意见,四川将对自然保护地进行科学评估,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村、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以及划界范围与保护需要明显不符的其他区域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区域调入自然保护地范围。同时结合精准扶贫、生态扶贫,对核心保护区原住居民应实施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对一般控制区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对生产生活设施进行修缮,并保留生活必须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意见明确指出,四川将依法清理整治自然保护地内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使之有序退出。在一般控制区内且自然保护地设立前已合法存在和自然保护地建立后手续齐全的水电项目,可继续运行至设计年限后关闭撤除,恢复生态。
据悉,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9月29日至10月18日,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联系电话:028-83364187;电子邮箱:139200851@qq.com">139200851@qq.com">139200851@qq.com">139200851@qq.com">13920085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