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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依法治州更“硬气”——我州出台并实施《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

甘孜日报    2020年06月30日

《决定》在构建“两法衔接”工作大格局、健全衔接联动机制、完善信息共享平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案件移送和受理、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加强人民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强化工作责任担当9个方面,对我州深入践行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工作提出了要求。

本网讯 6月24日,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并明确该《决定》从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该《决定》从9个方面,对我州深入践行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工作提出了要求。

州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付林在对《决定》作说明时指出,制定并施行该《决定》是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的需要,是总结甘孜实践经验和做法的需要,是解决当前“两法衔接”工作中突出问题的需要。州人大常委会对做好“两法衔接”工作高度重视,在2016年、2017年连续听取审议了州人民检察院关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的情况报告。州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进行专题研究,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并征求州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和18个县(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州级相关单位的意见,最终在2020年6月16日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决定》。该《决定》以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依据,结合甘孜州实际,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与做法上升为《决定》的内容,赋予其地方法规的效力。同时,《决定》严格遵循地方立法权限,着重从衔接工作机制与要求方面作出规定,不涉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也不涉及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诉讼制度。

记者从会上获悉,《决定》主要包括9个方面的内容。在构建“两法衔接”工作大格局方面,《决定》要求,州、县(市)及各部门应当强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受理、立案、侦查、审判和监督力度,形成“党委坚强领导、政府有力推动、人大加强监督、执法机关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有效监督,有关方面全力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的工作大格局,实现有案必录、涉罪必移、收案必办、犯罪必惩的工作目标。

在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方面,《决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沟通协调,依照法律规定梳理、细化、明确本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程序和证据要求,并在部门之间建立案件双向咨询制度。

在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方面,《决定》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应用,遵守保密工作规定,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完善信息录入、对接、利用机制,提高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准确、全面录入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全程记录案件移送、办理信息,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指导。

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决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案,确保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配备专业技术设备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减少涉罪案件因证据不足或者证据灭失造成不够立案标准的问题。

在规范案件移送和受理方面,《决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査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规定和立案标准,把主动作为和受理移送相结合,畅通受理渠道,充分行使侦査权,确保执法必严、有罪必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并可以依法分别提出意见、检察意见或者司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移送机关

在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方面,《决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者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其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机关仍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跟踪了解情况。

在加强人民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方面,《决定》要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目标责任制,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强化督促检査。

在加强人大常委会监督方面,《决定》明确,人大常委会应当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整改落实。

在强化工作责任担当方面,《决定》要求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重点领域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聚焦社会热点和群众重大关切,依法惩治在金融安全、精准扶贫、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领域发生的违法犯罪。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及时査处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受贿、渎职、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 刘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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