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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施工总承包单位满足这些条件,新工程可免工资保证金

四川在线    2021年11月17日

11月16日,四川在线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省人社厅、住建厅等七部门近日转发人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明确了四川的实施意见。从11月1日起,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存储额最高不超8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照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什么是工资保证金,为什么要出台这一规定?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近年来,各地陆续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为遏制欠薪发挥了良好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各地在存储主体、存储比例、存储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使得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适从,有的还被层层加码增加了资金压力。为提供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制定了这一规定。

我省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工资保证金时,应及时告知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存储额最高不超800万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1.5%。施工合同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有2个以上新增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0.5%;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照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且不得下浮,不受单个工程设定存储上限限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5%且不得下浮,不受单个工程设定存储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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