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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的决定

甘孜日报    2018年08月06日

201817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7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州的公民。”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州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实行优生优育。”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牧民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再延长女方生育假30天、男方护理假1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凡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对本变通规定贯彻实施不力的县()、乡(镇)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九、删去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此外,对条文中个别文字及条文顺序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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