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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延长违法摩托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时限的通告

甘孜日报    2018年09月13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管理,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孜州集中整治违法摩托车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7〕54号)和《甘孜州商务投资促进局关于开展岁末年初加油站(点)实名制登记加油专项整治的通知》(甘商投促函〔2018〕6号)要求,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全州违法摩托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从2018年9月1日起延长1年至2019年8月(2019年8月后进入长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无牌无证摩托车上路行驶。凡发现未悬挂摩托车号牌上路行驶的,一律依法扣留车辆并顶格处罚;使用伪造、变造摩托车号牌上路行驶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并顶格处罚;无摩托车驾驶证上路行驶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并顶格处罚。

二、禁止摩托车上路违法行为。凡发现摩托车超员、乱停乱放、未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的,一律暂扣车辆并参加学习教育,再次发现顶格处罚;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一律责令强制报废;擅自改装(加装音响、灯光及其他饰品影响行驶安全)摩托车的限期整改,再次发现强制拆除并顶格处罚。

三、禁止辖区内成品油销售站(点)为无牌无证摩托车加油。即日起,摩托车驾驶员必须持个人身份证、摩托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到成品油销售站(点)加油。

四、严查盗抢摩托车。凡发现有盗抢嫌疑的摩托车,连人带车立即扣押并移交治安、刑侦等部门查处。

五、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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