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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定市法院 判决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甘孜日报    2022年12月06日

本网讯 11月29日,康定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没收违法所得,处相应罚金。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汪某某利用承包经营移动营业厅的工作便利,在为他人办理手机卡时,将多名被害人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至收买个人信息的微信群获取相应报酬。2021年7月6日,康定市公安局折东刑警中队接到通报,立即将汪某某传唤至刑警中队进行询问,汪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州公安局对汪某某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测,汪某某在36个微信群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千余条,共计获利人民币8千余元。

该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汪某某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公然买卖、提供个人信息,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遭受侵害,扰乱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作出以上判决,并要求汪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近年来,公民对推销电话、诈骗电话轰炸不胜其扰,信息泄露情况不容忽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该案是康定市法院办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审理,彰显了该院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做斗争的坚定决心,进一步织牢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网,同时也加强了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作用,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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