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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发展视阈下红色文化保护地方立法建议

甘孜日报    2024年06月28日

◎陈付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红色文化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标识,也是当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甘孜州红色文化资源丰富多样,但在保护方面存在遗址损毁、利用不当等问题,导致红色文化资源未能得到妥善的保护,阻碍了地方高质量发展。本文从高质量发展视阈出发,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从立法层面提出浅薄的建议,旨在希望能够为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高质量发展助力。

一、甘孜州红色文化形成发展概述

红色文化资源是中国共产党艰辛而辉煌奋斗历程的见证,是最宝贵的精神财富。甘孜州在中国革命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留下了数量众多、种类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甘孜州的红色文化资源形成和丰富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时期。

(一)红军长征时期。1935年5月至1936年9月,红一、二、四方面军先后进入甘孜州15个县(泸定、丹巴、道孚、炉霍、甘孜、康定、雅江、得荣、巴塘、白玉、稻城、乡城、理塘、新龙、色达),活动时间长达15个月。甘孜州是红军长征途经地域广、停留时间长、所处环境艰险的地区。在此期间打响了飞夺泸定桥战斗、翻越了党岭雪山、实现了甘孜会师、建立了“博巴人民政府”等等,留下了极其丰富的红色文化资源。

(二)甘孜州成立到西藏和平解放时期。甘孜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的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政府。1950年,西康省和平解放后,西南军政委员会主席刘伯承发布命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军进军西藏。为了有力支援主力部队进军西藏,康定地委和军管会在康定成立了“康定各族各界支援委员会”,负责动员和组织全区人民支援18军进军西藏。为解决18军前方将士的给养问题,在雪域高原修建了机场,修建了康藏公路,2000多位军民为此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涌现了许多的民族英雄。在此阶段,甘孜州的红色文化,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

(三)民主改革时期。1955年12月,四川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由甘孜州代表樊执中、沙纳、夏克刀登等13人联名提出的在甘孜州进行民主改革的议案,作出了在甘孜州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1956年-1959年,甘孜州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民主改革,在这场历史变革中,涌现了李森、徐述怀、马天华、高秀清等许多为革命光荣牺牲的烈士,谱写了又一曲红色赞歌。

二、甘孜州红色文化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红色文化资源记录了中国共产党人筚路蓝缕、迎难而上的革命历程,承载着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加强红色文化保护,有利于谱写甘孜州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当前,甘孜州对其红色文化保护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甘孜州红色文化保护的现状概述。甘孜州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陆续公布了一些重点革命遗址、遗迹、纪念建筑物;重点维修了泸定桥和白利寺;新建了朱德和格达活佛联谊塑像纪念馆;逐步开启了红色文化资源的开发和保护。1999年编制的《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5年编制的《甘孜藏族自治州红色旅游发展规划》,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红色甘孜,多彩康巴”红色文化保护定位,提出了“打造红色旅游第一州”的目标。2022年颁布实施的《甘孜藏族自治州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和2024年颁布实施的《甘孜藏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少量条款涉及关于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但并不完善也不成体系。当前,甘孜州正稳步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甘孜段建设,各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突出了建设主题,彰显地方特色,让甘孜州的红色文化资源“活”了起来,为甘孜州红色文化保护走出了一条具有时代特征、体现甘孜特色的红色文化保护及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

(二)甘孜州红色文化保护存在的问题。甘孜州是全省红色文化资源富足的大州,红色文化资源主要呈现出数量多、分布广、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特色突出、内涵深厚、有很强的吸引力、感染力和震撼力等特点。甘孜州对红色文化的保护在遗址遗迹的修复、文物的收集、精神的传承、纪念馆的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观念相对滞后“重说轻研”;保护意识相对缺乏导致红色文化遗址遗迹存在损坏;保护投入不足导致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困难重重;保护机制不完善导致专业红色文化保护人员欠缺;红色文化资源开发保护存在地域不平衡等问题。

三、高质量发展视阈下甘孜州红色文化保护立法建议

在高质量发展视阈下,甘孜州红色文化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究其存在问题的原因,甘孜州地方针对性立法的缺失是其重要的原因之一。红色文化保护需要法治来保障;立法,是法治的“最先一公里”,让红色文化保护有法可依,立法是硬支撑。

(一)红色文化保护立法现状概述。2021年7月四川省颁布实施《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该《条例》对于保护红色资源、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有着重大的价值。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制定针对红色文化保护的专门性立法。制定国家层面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专门性法律法规,将有利于统一保护标准,统筹保护规划,打破地域界限和行政壁垒;地方层面应出台法规,将进一步规范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属地管理,明确各方职责,实现国家立法、省级立法、市州特色立法三者有机结合,有助于形成保护合力。

(二)建议甘孜州加快《红色文化保护条例》的立法进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了地方人大有一定的立法权。因此,为了加强甘孜州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发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议甘孜州地方人大在州级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甘孜州的实际情况制定《甘孜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具体主要的内容建议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立法目的原则,凸显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在甘孜州红色文化资源立法的过程中,遵循立法体制“一元二级多层次多分支”的核心,坚持合宪性原则与法制统一原则。以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央对“红色文化”的界定,结合甘孜州的州情,从经济、环境、历史、气候等实际状况出发,制定具有甘孜州本地特色的《甘孜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

2、建立联合保护机制,明确法律红线。《甘孜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在保护机制层面及界定红线层面建议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并确立保护责任人制度。二是在罚则中对毁坏、污损红色文化资源等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以歪曲、贬损、丑化、亵渎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明确红色文化程度认定,构建红色文化保护体系。《甘孜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在红色文化程度认定和保护体系层面建议从两个层面实现。一是以专章形式规定红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制度,明确从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到保护名单的申报、认定和评审,再到核定公布全流程的具体程序,与名录保护制度形成完整的制度闭环,为红色文化资源纳入法规保护体系提供立法支撑。二是创设名录管理制度,对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文化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4、突出红色文化精神的弘扬,打造“红色文化第一大州”。《甘孜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在红色文化精神的弘扬和打造上建议从两个层面来规范。一是专设传承和利用条款,这样有利于红色文化资源的理论支撑,要求宣传、党史等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开展理论和应用研究和交流。比如:对政府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红色文化纪念活动的时间节点和形式作出较为系统的规范;明确公众瞻仰、祭扫、参观的礼仪规范等。二是打造红色文化名城作出制度安排,规划红色文化资源品牌建设,泸定、甘孜、炉霍等地应该树立起品牌;建立红色文艺精品创作扶持机制,形成一批有震撼力、吸引力的红色作品;将红色印记融入全州各族人民的日常生活,让全州各族人民在可知可感中体悟信仰。

5、规范红色培训市场,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甘孜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在红色培训领域和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建议从三个层面来进行规制。一是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以制度刚性对历史虚无主义的表现形式作出禁止性规定。二是应该规范红色文化培训市场,严厉打击“假借培训之名,行旅游之实”的红色培训的乱象,用法律来对培训乱象进行规制,明确规定具体的机构从事红色培训,如:党校、干部学院等,以保证红色培训的规范性。三是进一步规范纪念场馆的讲解内容,要求讲解内容准确,讲解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讲解应当尊重史实,防止刻意夸大、贬低或者以戏说方式歪曲红色文化精神内涵。

(作者系中共甘孜州委党校高级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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