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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者不可侵犯,应是法治社会共识

甘孜日报    2018年11月07日

◎李晓鹏

发生在重庆的公交车坠江事件,真相终于大白。

令人痛心的是,悲剧的起因竟然是一件再小不过的纠纷。一个48岁的刘姓妇女,因错过下车点与司机发生争吵,继而砸打司机,导致司机操作失误,冲入江中,带走了十几条人命。如此小的缘由,如此大的损失,令人唏嘘不已。

现代社会是一个高效率的社会,运转的速度都很快。这样的社会,要么不出事,一出事就是大事。组成这个社会的环节很多,必须严丝合缝的运行,才能保证安全。即使如此,稍微有一点差池,就会酿下大祸。每个人,尤其是交通参与者,都必须牢牢树立安全出行的意识。

人是社会运转的核心,一切的安全机制都要围绕人来进行。从这起事件中我们看到,刘姓妇女没有在应该下车的时候下车,错过站点,情绪失控,开始语言攻击并动手攻击司机,导致司机做出防卫动作,继而又做出纠正方向盘的动作,最终导致公交车失控冲出栏杆,冲下江面。整个过程,情绪失控是最主要的因素。

所以,控制和管理好自己的情绪,是安全的第一前提。遇到事情,明了自己的状况,分析面对的问题,努力寻找解决方案是我们的唯一选择,冲动和争吵都是无济于事的。就刘姓妇女来说,完全可以安静等待,在下一个可以下车的站点下车,走到马路对面,再坐车回到自己想要抵达的目的地。情绪发泄的结果,是全车人的生命。

在行驶的车辆上,任何人都需要树立“开车司机不得侵犯”的观念。这不仅仅是一种行为准则,还应当是一种严厉的法律禁令,任何试图干扰正常驾驶司机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样的行为处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2013年,5月22日上午9点多,天津一辆606路公交车上,一位83岁的老年乘客因坐过站要求中途下车遭到拒绝后,突然暴怒拉住司机,公交车瞬间失控,越过护栏,把另一公交车撞向对面车道,最终致9车相撞。老人受到的处罚仅仅是批评教育。

2017年6月,重庆铜梁区,一名男子在公交出站200多米后,忽然要求下车。遭到拒绝后,该男子忽然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司机紧急停车,此时车辆距路边水沟仅有几厘米。最终,男子被行拘5日。

对于此类行为,应该有司法解释给予更加严格的处罚,而不仅仅是行政拘留这样轻描淡写。在一辆高速行驶的车辆上,司机必须高度集中注意力,应对马路上各种状况,控制车速、拉开车距、注意前后左右的来车、避免碰撞等等。如果说此时车上有人出来争吵,甚至打骂司机,就将极大分散司机的注意力,导致悲剧发生。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已经涉嫌极大危害公共安全,所以必须予以重罚。遗憾的是,上述几次同样性质的行为,都未能得到应有的处理。

除了立法,也因加大宣传力度。包括在车站候车厅、车票、上车点乃至驾驶室,都需要强调“驾驶者不得侵犯”的意识。有的公交车上,会明确贴着类似“请不要干扰驾驶员”这样的标语,但却还不够有警示性,应当更有警示性。公交公司也应该考虑,给予驾驶员应该有的保护。类似出租车一样的“司乘隔离”设施,也应当予以考虑。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公交车上的乘客,每一个人都是当事人,对于司乘之间发生矛盾,先不论道理如何,应当站出来勇敢地阻止冲突,在第一时间保护好司机和全车乘客,“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在公交车上是行不通的。4月20日,一辆由衡阳开往长沙的大巴车在发生男子强抢方向盘的紧急情况时,一名男乘客为了制止其危险行为,一脚向其飞踹过去,制服了闹事男子。这样的行为,值得点赞,应当视为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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