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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民法典须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

甘孜日报    2020年07月14日

◎黄婷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上强调,“推动民法典实施要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主要指对与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立法等进行修正完善,是推动民法典实施的制度基础和先行条件。

——坚持法律效力相一致原则,加快修改完善与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法律法规。

民法典编纂,是民事法律的系统整合更新,为避免在适用过程中出现效力不统一甚至冲突,须及时修改完善与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法律法规。

一是修改完善与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法法衔接。民法典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经济法、税法、知识产权法等是调整特定关系的法律规范且大多以民事基本法律规范为基础。民法典颁布后,对在法律适用中与民法典不统一的地方,须加紧修改完善、做好有序衔接。比如民法典总则中关于“自然人”的规定与税法主体中关于“个人”的规定须在内涵和外延上进行衔接、释明。

二是废止、修正其他法律中与民法典相冲突、不一致的法律或条文,做好新旧衔接。如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后,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等9部法律同步废止;民法典第191条规定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应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应条款中有所体现。

——坚持司法适用相统一原则,加快修改完善与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应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一是做好司法解释、非司法解释类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须抓紧启动与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逐条清理工作,清理对象除司法解释外,还应包含近年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施行的审判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司法政策文件,确保与民法典的新精神、新规定相一致。

二是抓紧起草与民法典相关的新的司法解释。民法典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须迅速出台物权、合同、人格权等各编新的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尤其是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部分条文涉及人类基因编辑等时代前沿和人类伦理问题,对于这类司法解释的起草,应秉持科学合理原则,审慎制定。在制定技术上可充分运用批复、决定、解释和规定等四种司法解释制定形式,确保质量和实效。

——坚持上位法下位法相一致原则,抓紧梳理完善与民法典有关联的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完善及细化,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与之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及时予以修正或者废止,确保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致。

一是修订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甚至相冲突的内容。我国现有有效地方性法规8000多部,其中与民法典有关联的不在少数,散布于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各地应对标民法典,逐条清理修改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做好地方配套法规制定工作。

二是使民法典中新增内容在地方性法规中得到体现。比如民法典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等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地方立法应及时对标、补充完善当地环境保护条例,确保国家立法在各个层级得到体现。

——坚持法律与时俱进原则,及时回应民法典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发展民法典。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法律应兼具稳定性、连续性、适时变化性。民法典作为基本法具有稳定性,虽不宜频繁修改,但其制定也并非一劳永逸,有必要依据经济基础及物质生活条件的变更,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高度关切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前,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断涌现,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事立法须及时作出呼应。比如民法典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体现了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呼应。

二是坚持科学立法,考量民法典各编内容的延展性。民法典共七编,每编都留有深入探讨并完善的空间,比如伴随数字经济飞速发展,关涉人工智能AI、互联网侵权责任等都需要通过民事法律进一步规范。民法典应始终坚持科学立法原则,在稳定性、连续性基础上适时考量内容的延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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