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康巴传媒网 >> 新闻 >> 社会民生 >> 浏览文章

行使探望权受阻 新龙法官“柔性”调解

甘孜日报    2024年08月07日

本网讯 近日,新龙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探望权纠纷,通过柔性调解,修复亲子关系,呵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012年,谭某与白某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婚生子由母亲白某某抚养,父亲享有探望的权利。最近几年谭某探望儿子屡次受阻,故谭某向该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孩子需要父母双方的关心和照顾,一判了之并不能真正化解矛盾,且不利于日后执行。同时,若是父母双方带着情绪强制履行,不仅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也会给日后的探望带来更大困难,故决定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本案。

承办法官一方面与孩子母亲白某某积极沟通,对白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告知白某某应保障谭某的探望权,不能剥夺谭某作为父亲的权利。同时引导白某某放下芥蒂,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与谭某进行理性沟通。另一方面,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孩子心声,告诉孩子其父母虽然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了,但是他们对他的爱是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改变。

经过多次疏导,白某某认识到了孩子的成长环境需要父亲与母亲的共同参与,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愿意配合谭某探望孩子。最终双方就探望孩子的时间、地点、方式达成共识并签订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探望不是交易,亲情不能阻隔。谭某与白某某虽然已解除婚姻关系,但是他们有共同的孩子需要抚养,这是无法割舍的骨肉亲情。探望权的行使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子女的思念之情,对于子女来说,也能一定程度上得到其缺失的父爱或者母爱,减轻因父母离异所带来的心灵创伤。父母双方应当从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在尊重孩子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地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等事项,努力给未成年子女提供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

刘辰欣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上一篇:3800米高原 上演9小时“千里生死转运”
  • 下一篇:石渠县发放远牧点安全饮水设备

  • 本文地址: http://www.kbcmw.com/html/xw/shms/1028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