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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定市人民法院“调解+释法”解纷 “如我在诉”化宿怨

甘孜日报    2024年09月10日

本网讯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避免“程序空转”“一案结多案生”,近期,康定市人民法院“正义雪莲”女子审判团队法官在审理被告人刀某犯故意伤害罪、脱逃罪一案中,秉持“如我在诉”理念,能动司法,于8月28日组织双方代理人就刀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8月29日,被告方当场一次性赔付原告各项费用32万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原告方向承办法官送上洁白的哈达致谢。

1991年2月11日,被告人刀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四川某监狱服刑期间,于1997年9月17日在某分监区外劳点与被害人益某某某发生打斗,并用藏刀将益某某某左上肢刺穿后潜逃,益某某某因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刀某逃跑并辗转多地,最后在青海省某县定居,于2023年9月13日被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期间,因双方均在异地,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双方代理人进行调解,因矛盾过大而调解未果。后在承办法官多次电话沟通协调后,双方定于8月28日在康定市人民法院调解室就刀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能动司法,通过“调解+释法”,努力平衡双方诉求,力求找到最符合情、理、法的解决方案。经过不懈努力与细致入微的工作,双方当事人态度逐渐缓和。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一次性赔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2万元,并于第二日履行完毕,原告出具谅解书。

为化解双方当事人的宿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承办法官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违反法律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已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并承诺做遵纪守法公民,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下一步,康定市人民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持续推进“三抓”“五建”“十行动”工作走深走实,把案件办理与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价值追求结合起来,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实实在在的举措为发展民生保驾护航,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件案件,排民忧、解民难、化宿怨,让司法温度可触可感,直抵民心。

院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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