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20年06月10日
康定市法院协助社区与监护人签订委托协议。
本网讯 近日,康定市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变更一起监护权案件,既维护了弱势群众的合法利益,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被监护人王某香和王某珍系母女关系,二人均为二级智力障碍残疾人,母女二人由亲戚龙某和罗某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行使监护权,代为监管王某香名下住房和铺面。2018年10月,刘某(申请人)与王某珍依法登记结婚。考虑到原监护人罗某已达68岁高龄,且龙某与罗某二人均已迁住成都生活,无法正常履行监护义务,2020年4月17日,刘某向康定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刘某为王某珍和王某香的监护人,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责令龙某和罗某二人代为监管的铺面租金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后将上述家产的剩余部分和出租铺面全部移交给申请人。
在了解案件后,考虑到被监护人均为智障残疾人,为进一步维护王某珍和王某香母女二人的合法权益及今后的生活保障,承办法官会同社区工作人员前往刘某居住地,实地走访了刘某和王某香、王某珍的生活状况,并对刘某为人情况向附近居民进行了详细了解。随后,康定市人民法院联合社区,召集申请人、被监护人、原监护人等到场召开听证会,共同协商母女二人的监护权及财产监管相关事宜,通过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最终确定将王某珍的监护人变更为刘某,将王某香的监护人变更为社区,由社区委托刘某代为行使王某香的部分监护权利和履行监护义务,社区不定期对刘某行使监护权情况进行监督,如刘某作出不利于母女二人的行为,社区立即收回相关委托。
5月14日,该院依法作出判决,将王某珍的监护人变更为刘某,将王某香的监护人变更为社区。作出判决后,该院协助社区与申请人刘某达成协议,就委托刘某履行监护义务和行使部分监护权利进行约定,力求最大限度的保护王某珍和王某香的合法权益。同时,帮助刘某与原监护人龙某和罗某,就二人代为监管王某香的家产和出租铺面租金进行结算,并达成协议;帮助刘某与铺面租户达成补充协议。至此,这起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的变更监护人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康定市法院民事审判庭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配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本案中刘某作为王某珍的丈夫,有权申请变更妻子监护权。但对于其岳母,系姻亲关系,由其直接作为监护人,代为监管其财产,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由被监护人居住地的社区担任监护人,再由社区委托与被监护人长期共同生活的女婿代为行使部分监护权利和履行监护义务,能够在保障被监护人有良好的生活环境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