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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解析

《甘孜日报》    2015年08月25日

——《甘孜州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办法》解析
    2015年7月30日,《甘孜藏族自治州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于8月6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办法》共七章三十四条,规定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种类、征集、共享和公示、异议与调整、使用等内容,而出台该《办法》也是为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行为、改进市场监管方式的必然结果,也为我州市场主体信用体系提供了制度支撑。
    ■ 包旭杰
    如何得知市场主体是否诚信?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州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归集并公示。这意味着,只要一上网,便可以查询到任何市场主体的信息信息。
    管理哪些信用信息?
    《办法》规定管理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四类信息,分别在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基础信息分为十类,业绩信息分为六类。
    值得一提的是市场主体的提示信息(分为十类)和警示信息(分为八类)。提示信息起到提醒和警告的作用,比如:市场主体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涉诉涉案的事件;市场主体取得的许可证件失效或过期的等信息。而警示信息则是直接对市场主体的警告。如市场主体被认定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被实施市场禁入的、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等情形。
    信用信息如何征集?
   《办法》第三章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征集。甘孜州工商局依据国家标准、行业管理规范,制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和数据指标,并在相关信用信息产生、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州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传、更新。
    《办法》第十四条也同时明确司法机关的相应义务,即主动与部门衔接,每月10日前向州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传、更新信息。
    信用信息如何共享和公示?
    通过州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向有关行政机关披露。
   《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信息共享的内容,并明确了信息发布期限应遵守的规定。
   信用信息如有异议如何调整?
   当然,如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公示过程中出现错误,应及时予以调整。
  《办法》第五章规定,对于存在异议的信用信息,市场主体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查询、提交异议报告、更新撤销等。对于属实的异议报告,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更新。
   信用信息如何使用?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管理,最终的落脚点在于“使用”。根据已知的市场主体信息,行政机关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以及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贴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和重点工作中,会将市场主体基础信用报告作为决策的依据。
   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业绩信息突出的市场主体,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过程中应当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并给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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