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7年10月30日
何女士:我弟弟今年毕业,当时和东北的一个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毕业后不想去该单位,单位要求交2000元违约金,请问这个合法吗?交了钱能要回来吗?
法官解答:这个要看具体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您弟弟在毕业之前与东北的一个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这个通常是学校为了统计和管理就业率而设计的三方协议,一般涉及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三方,该协议一般只是一个初步的就业意向,即毕业后打算去该用人单位就业,但还没有正式就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双方自实际用工之日才建立劳动关系,现在您弟弟并没有去该单位上班也不想去该单位,双方并没有建立起实际的用工劳动关系,您弟弟有自主择业的自由,单位无权以劳动关系要求你弟弟支付违约金。
不过,如果就业协议明确约定了未到用人单位报到入职需要支付2000元违约金,则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内容,双方的就业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也是有效的,则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是,您弟弟不入职是否必然会导致该单位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否有2000元呢?是否会影响该单位的招聘和用工呢?是否就找不到其他人员代替呢?等等这些情况都是不一定的,所以2000元的违约金也许过高或者不太合理,您弟弟是可以要求少支付或者不支付的。建议可以协商解决。
值班法官: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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