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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二)

甘孜日报    2018年04月18日

      【案例】销售二手车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尝。

       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成都某某二手车行于20171223日订立《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车行向陈某出售二手机动车一辆,厂牌型号为奥迪Q5 2015 40 TFSI舒适型,车辆转让价款为320000元;车行于合同中承诺整车无事故、无过火、无泡水,发动机、变速箱、大梁、底盘等无任何拆装维修;若就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购车方有权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购车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车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受领涉案车辆后,于4S店进行车辆保养时发现该车为事故车辆,通过进一步查询确认该车曾于2016910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发动机等重要部件均受到损害进行过维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双方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320000元;被告按照购车款三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960000元。

      炉霍县人民法院一审判決:撤销原告与被告《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320000(原告所购车辆同时返还),被告赔偿原告960000元。被告上诉后又撤诉。

      法官点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整车无事故、无过火、无泡水,发动机、变速箱、大梁、底盘等无任何拆装维修。但被告隐瞒涉案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被告辩称系提供居间服务,车辆是属于奢侈品、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炉霍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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