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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六)

甘孜日报    2018年05月09日

【案例】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案情:

格桑是乡城县某小区3栋1207室的业主,该房屋的规划用途是成套住宅。格桑装修时,将几个房间和客厅打通,变成一个大开间,摆上四排办公桌椅和电脑设备,又把厨房改成了卫生间,就开始在里面办公了。这样一来,楼下1107室的业主邓珠就不乐意了,认为楼上的装修影响了他家的生活起居、存在安全隐患,向物业投诉无果,只好告到法院:请求判决格桑恢复1207室的住宅功能,禁止作为办公或其他营业性用房使用;根据竣工图恢复卫生间的位置和功能;拆除厨房外平台上搭建的墙体。被告格桑则辩称:这么装修只是为了方便自己居住和办公,并没有注册公司,根本不是经营性质,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现在房子已经装修好了,再恢复的话,损失更大,不同意恢复卫生间。

为认定1207室的使用性质,法官进行了现场勘验,根据被告装修后房屋的结构、屋内物品的设置,以及勘验时现场的情况,可以认定1207室的用途并非为了生活居住,而是为了经营性活动。(住宅是指专供个人、家族日常生活居住使用的房屋。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的房屋。两者因用途不同存在本质区别。)

乡城县人民法院认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用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改变住宅为经营性用房,并未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此不具备合法性。被告在装修过程中,改变了卫生间的区域及厕坑(马桶)位置、在平台外搭建墙面,影响原告及家人的生活起居、存在安全隐患,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在法律层面上,业主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道德层面上,邻里之间都应相互熟悉,相互尊重,多一份沟通和理解,如此才能和睦相处安享生活。 (乡城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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