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8年06月01日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主办
【案例】 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按拒执罪予以刑事处罚。
案情:
阿某因与陈某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诉至雅江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陈某偿还阿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陈某于2017年10月30日、2018年2月10日、2018年4月30日之前分三次返还阿某借款及利息共计120000元。但到约定还款时间时,陈某未按民事调解书中的内容履行义务。阿某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书》等。陈某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仍未履行义务,也未依法报告自己的财产。法院经调查查明陈某在雅江县经营一家美容院,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陈某多次承诺给付时间,却一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5月2日,法院对陈某依法传唤,执行法官在街上将准备出行的陈某拦下并带至法院,向其讲解因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和违反财产报告令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面对法院准备对其予以拘留、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以拒执罪移送立案的严峻态势,陈某积极联系家人筹钱,当场履行了还款义务。
法官点评: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应当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予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在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按拒执罪移送立案,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雅江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