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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三十四)

甘孜日报    2018年09月27日

【案例】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亦穷尽各种查控手段依然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属“执行不能”案件,依法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情:

2018年5月18日,被告汤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洪(系两原告李某、吴某之子)在海螺沟景区公路0KM+500M时坠入悬崖,致乘车人李某洪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被告汤某负全责。审理中,被告汤某承认原告所主张事实。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汤某赔偿原告李某、吴某死亡赔偿金614,540.00元、安埋费29,335.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8,161.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共计842,036.50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汤某未在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原告李某、吴某于2018年8月20日向泸定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手段查询了被执行人汤某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车俩、工商、证券、不动产等部门的财产情况,未调查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通过上门、入户、走访村组干部等传统调查方式,调查到汤某现已52岁,家境贫寒,无固定经济来源,无一技之长,仅靠跑摩的维持生计,无任何存款,因交通事故受伤所花22万元医疗费全是亲朋筹借和社会爱心人士捐赠。且其父亲因脑梗塞未治愈死亡所花的医疗费、丧葬费合计4万余元也是左邻右舍和亲朋筹借,全家在负债累累的同时还要筹备汤某的后续治疗费。基于该案件实情,法院在向申请执行人李某、吴某履行告知义务后,经申请执行人李某、吴某同意,依法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

法官点评:

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具体讲,“执行不能”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财产已被全部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下,这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当事人不得不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社会风险和法律风险,必须依靠全社会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比如:强化破产程序的运用力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等措施来加以解决。

(泸定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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