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8年10月11日
【案例】案件执行阶段法院穷尽查控手段的同时,申请人应积极提供线索,促使案件执行取得新进展。——谢某斌、杨某兵与罗某聪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
谢某斌、杨某兵与罗某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德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某聪未主动履行义务,谢某斌、杨某兵于2018年3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0182元。
执行中,法院依法向罗某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法院通过对申请执行人谢某斌、杨某兵提供线索的调查核实,以及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因涉另一民事纠纷,已在900万范围被保全冻结;后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及丰田牌车两辆、本田牌车一辆均已被查封、扣押,无法处置,未查到罗某聪名下有股票、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以及其它可供执行的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时,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得知,被执行人罗某聪在上级法院有上诉费10余万元,后在上级法院协助执行下,申请人部分权益得以了实现。在申请人全部权益不能得到实现时,执行法官采取明理释法的措施,向被执行人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会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甚至以拒执罪判处刑事处罚等。在执行惩戒高压态势下,被执行人主动要求与申请人协商还款履行方式,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了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一定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法官点评:
本案执行中发现,申请执行人未在民事审理阶段申请采用诉前、诉中保全等措施,导致案件在执行阶段陷入被动局面。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应当有侥幸心理,要充分了解对方(自然人、法人)的债务履行能力,谨慎进行经济交往,降低社会风险。同时在诉讼前、诉讼中要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免被执行人转移、抵押等原因而失去财产的优先处置权,导致胜诉权益无法实现,承担执行不能风险。德格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