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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三十五)

甘孜日报    2018年10月09日

     【案例】“执行不能”典型案例——王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情:

     丹巴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王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借款人民币230000元。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84元,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套房产,拍卖款为1282400元,因被执行人尚有其他案件,对案款参与分配后,申请执行人分得5351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点评:

   执行中,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对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完全履行债务的案件,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的,就是“执行不能”。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有明显的区别。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包括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就是被执行人“有钱不还”,“执行不能”就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

   市场有风险,借贷需谨慎。被执行人除有本案债务外,还有其他债务需要清偿,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唯一一套房产拍卖后,仍无法完全清偿本案债务。执行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借款人受偿不能的风险只能由债权人自己承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法院并非将其一终了之、束之高阁,仍然会有专人对这些案件进行管理,并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一旦发现财产即恢复执行。(丹巴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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