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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三十八)

甘孜日报    2018年10月19日

      【案例】非法占用林地栽种花椒以发家致富,同样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情:

         2016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泸定县兴隆镇蒲麦地村村民马某甲、马某乙、侯某某在蒲麦小地名“灯草沟”集体林木区内以自己或请人的方式使用镰刀或油锯等工具,擅自将林区内的松树、杂木砍伐,并采用火烧、除草剂除草的方式对林地进行整理,分别用于个人栽种花椒,造成大量林地被破坏。经甘孜藏族自治州林科所鉴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侯某某分别占用集体林地面积为16.53亩、18.71亩、9.28亩,且均为防护林。泸定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马某乙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点评:

        防护林有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减少污染等作用。本地区地貌属于典型的高山峡谷区,森林的覆盖对地质灾害的抵御尤为重要。发家致富,改变落后贫困的现状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但为发家致富而对国有、集体林区进行毁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亩以上的;……”,本案三被告人开垦集体林地均达5亩以上,达到立案标准,故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泸定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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