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8年10月26日
【案例】树立诚信诉讼理念——林某某诉陈甲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陈甲曾是朋友关系,2017年3月,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写下借据交原告收执,借据上载明:借款人“陈乙”,并盖有“陈乙”字样的印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被告辩称,借据不是其本人书写且借款人名字与其名字不符,不应当承担借款责任。诉讼中,原告向法院申请对案中的借据进行笔迹鉴定,法院向被告送达提交鉴定材料通知书,但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笔迹检材,亦未向法院说明正当理由。
康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公安机关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信息显示,被告曾用名为“陈乙”,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与本案借据上的借款人“陈乙”是同一人是合理的。且原告提出对本案借据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以证明本案的借据为被告所写,但被告却不予配合,拒绝提交本人书写真迹作为检材,亦未说明正当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在于教育、警示诉讼失信人,保障诉讼秩序的正常进行。在诉讼活动中,部分人对诚信价值产生模糊认识,在追求利益、趋利避害等自私心理驱使下,忽视道德和规范的约束,对个人利益追求失去理性,导致诉讼失信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危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本案打击了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违约失信行为,宣扬了诚实守信的诉讼理念,维护了司法秩序,确保司法公平公正。
康定市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