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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四十三)

甘孜日报    2018年11月15日

[案例]本以为低价买到二手车是捡了个便宜,没想到事后验车发现车况比预想的要差,心生悔意想要退车,如此诉求是否合理?——泽仁诉尼玛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18年5月,泽仁计划购买一辆二手车,恰好,他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尼玛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出售一辆二手别克车的信息,“无大事故,车况一切正常,现一口价:10.35万”。泽仁知道这款车的性能,诱人的车价瞬间将他吸引。很快,他与尼玛取得联系并前往看车。尼玛告诉他,该车发生过碰撞、翼子板受损等情况,泽仁与尼玛协议以9.6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并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二手车转让协议,约定“乙方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状况及价格,不得以车况和价格为由中途退车”,并注明“车况已确认、不退不换、明天过户”字样。协议签订后,尼玛向泽仁交付了车辆。次日,车辆变更登记至泽仁名下。2018年8月8日,泽仁单方委托某验车公司对该车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车辆翼子板、防火墙、减震器有焊接痕迹,前挡风玻璃及仪表台受损。看到验车结果,泽仁心生悔意,想要撤销购车协议并要求尼玛返还购车款。尼玛认为,自己在售车前已将车辆发生过事故的事实告知泽仁,且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同意退车并返还购车款。泽仁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九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提交的证据中,印证了泽仁在购车时对车辆曾发生过碰撞、翼子板受损的事实知情。泽仁所称车辆为严重受损的事故车,尼玛未对车辆实际受损情况履行完全告知义务,但泽仁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尼玛告知内容以外更为严重的问题。因此,无法认定尼玛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该合同不可撤销,遂驳回了泽仁的全部诉求。

法官点评:

二手车属于比较特殊的商品,隐藏问题不易被发现。本案中,泽仁明知购买的车辆为二手车,且在得知该车曾发生过事故的情况下,就应当在交易过程中对车辆的状况合理注意,采取明显高于购买新车时应有的审慎态度及方式。

法律尊重契约精神,为避免日后因购车产生纠纷,建议消费者一是在购车时把发生各项费用一并写进协议。二是对所购买车辆,最好在付款前进行必要的检测,对车况进行合理预判,在充分知悉车况的情况下再作出购买与否的决定。

九龙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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