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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四十九)

甘孜日报    2019年03月25日

[案例] 夫妻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时而进派出所,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案情:

王某与雷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2月认识,2016年10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由于家庭琐事二人经常发生争执,甚至还多次闹到派出所,王某对这段婚姻失去信心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与雷某的婚姻关系。

白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确定是否准许双方离婚的关键因素。本案中,王某与雷某相识相恋后组建家庭,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矛盾及压力导致双方时常发生争吵,加之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夫妻感情才逐渐疏远直至产生裂痕。王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解除与雷某的婚姻关系,却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同时雷某明确表示对王某还有深厚的感情,只是自己处理家庭矛盾方式方法不当,并不同意解除这段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判决不准许王某与雷某离婚。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针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的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婚姻是家庭和社会的总开关,是子女成长、成才的基石,好的婚姻需要精心经营。本案中,王某与雷某自愿组建家庭,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并无上述法律认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只要二人加强在生活中的沟通与交流,不做不利于夫妻和好的事情,夫妻感情尚有修复的可能。

白玉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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