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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五十一)

甘孜日报    2019年04月03日

[案例] 年轻小伙为建房屋盗伐林木并顺走他人伐倒在林区的林木,被判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

案情:

被告人也某某某因自建房屋缺少木料,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在丹巴县边耳乡牧业村两河口国有林区内砍伐3株活立木,在盗伐现场盗走被伐倒的价值20530元的林木。由于被告人也某某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也某某某赔偿因盗伐国有林森林资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020元,补种树木30株并承担3年的造林管护责任。

丹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也某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将国有林中被伐倒的林木窃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一人犯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同时,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也某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赔偿损失及修复生态的民事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也某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也某某某赔偿因盗伐林木行为给国有森林资源造成的经济损失2020元,责令也某某某在指定地点补植树木30株,并承担三年的造林管护责任。

法官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国有、集体、他人所有的林木,构成盗伐林木罪;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林木窃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森林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任何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丹巴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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