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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六十三)

甘孜日报    2019年08月22日

【案例】 校园暴力事件多因琐事酿惨案,应按照教育为先、预防为主、保护为要、法治为基的原则处理。

案情:

4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路过甘孜卫校篮球场时,因篮球归属问题与正在打篮球的魏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后被人劝开,魏某某向被告人谭某某提出到宿舍解决,两人分别回到自己宿舍,被告人谭某某从宿舍取了一把折叠刀,放在裤兜里,魏某某从宿舍拿了一根铁管,并积极邀约了同学,随后双方在甘孜卫校宿舍“守城居”四楼楼道再次发生打斗,被告人谭某某用宿舍拿出的折叠刀将魏某某、扎某某某甲刺伤,被害人魏某某经抢救无效于4月28日凌晨死亡,被害人扎某某某甲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在案发后谭某某主动到学校保卫科报告,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双方家属达成赔偿谅解。

康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且在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酌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谭某某的认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谭某某减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犯罪,在案发时参与打架的全部是在校学生,并且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给双方家庭以沉重的打击。在校园生活中,同学之间的交往难免有磕碰,尤其在十七、八岁青春懵懂的年纪,易怒、易将矛盾升级,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化解,易产生过激的行为。特别是在民族地区,大部分孩子来自农牧区,家庭法治教育缺失,整体法律意识淡薄,在处理矛盾过程中,简单粗暴,一发生矛盾动辄便纠集他人、拉帮结伙,甚至以民族划分阵营,导致事态升级,最终走上不归路,造成极恶劣的校园影响。学生是校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但同时也是防止校园暴力的主要力量。因此,让“暴力”远离校园,应从学生自身做起,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同时让法治宣传教育进校园成为常态,让法院与家庭、学校一起进一步筑牢未成年人的保护屏障。

州中级人民法院 侯亮供稿 素材来源康定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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