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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六十二)

甘孜日报    2019年08月05日

【案例】 村干部帮助七建卡贫困户逃避盗伐林木法律制裁,组织村民串谋证词并冒充盗伐林木犯罪人主动投案自首,向侦查机关作虚假证供,其行为构成包庇罪。

案情:

2018年白玉县虫草采挖季前后,热加乡当巴村建卡扶贫对象担某某、根秋某某、伍金某某、扎西某某、邓某某、扎西某某、江某某等七户在享受国家援助建房资金后,为了置办木材用于修缮自家房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入囧亚沟国有管护作业林区私自砍伐树木,造成冷杉林木资源多处大面积毁损。案发现场于同年8月15日被白玉县森林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发现,立时上报立案展开调查。获悉事态后,时任当巴村村长的被告人根绒某某联同时任村支书的被告人绒某某、时任会计的被告人仁某某当即组织召开村民集体会议,前述七人在会上主动承认了各自盗伐林木的事实,为帮助七人逃避刑事犯罪法律制裁,三被告人向参会村民交代统一口径,对外谎称盗伐树木是三被告人召集全体村民为修建当地生日寺厨房所作集体行为,并串谋虚构了证言细节。三被告人并于同年8月23日主动到白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指认了作案现场和作案工具。白玉县森林公安局遂以三被告人涉嫌盗伐林木罪移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三被告人被捕后方知后果严重,即向公诉机关如实坦白了提供虚假证供,冒充盗伐林木犯罪人的行为事实。同年12月10日盗伐林木犯罪行为人担某某、根秋某某、伍金某某、扎西某某、邓某某、扎西某某、江某某等七人同日到白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盗伐林木事实。2019年5月,七人因犯盗伐林木罪,已经白玉县人民法院审判,分别被判处相当刑罚。

白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根绒某某、绒某某、仁某某身为村干部,明知盗伐林木原犯罪人,本应当行规劝自首之举,却组织村民伪造事实提供虚假证言并冒充盗伐林木犯罪人向侦查机关投案,作虚假证供帮助盗伐林木原犯罪人逃避刑罚制裁。三被告人行为构成包庇罪且情节严重,在实施包庇行为过程中作用程度相当,均以主犯论处,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考量,判决:根绒某某、绒某某、仁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三被告人在虽庭审中一直强调自身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淡薄,触犯法律只为帮助贫困村民逃避法律制裁,从未想过后果如此严重,但触犯刑法则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法治教育力度,让村干部充分发挥教育引领作用帮助群众知法守法懂法用法。

白玉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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