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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六十九)

甘孜日报    2019年12月18日

【案例】非婚生子女能否要求不直接抚养其的生父给付抚养费?

案情:

泽某系降某与根某的非婚生女,出生于2018年7月。降某与根某自泽某出生后从未同居生活过,泽某从出生起便随母亲生活,降某未履行过抚养义务。因根某没有固定收入,一人照顾泽某的生活实属困难,为保证以后的正常学习生活,泽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降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降某不认可原告泽某系其亲生女,要求与原告做亲子鉴定。双方于2019年10月28日到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支持降某是泽某的生物学父亲。

德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之规定,泽某系降某的非婚生女,降某应承担抚养义务,从泽某出生之日起依法负担其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生活费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认定为每月35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根某与降某各自负担50%,亲子鉴定产生的费用因降某提出应由降某负担。

法官点评:

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在藏区,由于传统“钻帐篷”习俗的影响,农牧民群众法制婚育观念不强,非婚生子女大量存在,家庭缺乏劳动力,妇女儿童权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引发的家族矛盾隐患大,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必须依靠法律的力量保障儿童权益,教育引导群众依法婚育。

德格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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