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府发〔2013〕3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根据维持当地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测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当地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制定和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健全完善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条件
(一)规范户籍认定条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必须是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申请享受居住地低保待遇的,应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二)规范家庭财产的类别和条件。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有价证券、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应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城市低保对象或农村低保对象的重要依据。对于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多套房产、机动车、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家庭不应认定为低保对象。
(三)规范家庭收入的类别和计算方法。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月人均收入或年人均纯收入是否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标准,是能否享受低保待遇的基本条件。
(四)规范家庭收入的减免类型。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可以减免的类型包括:独生子女费、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在校生获得的助学金、奖学金、勤工俭学收入、“三老干部”的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国家规定的奖励、荣誉津贴等;政府保障性的住房补助、灾后救助和城乡医疗救助金;临时性社会救济金;国家和省、州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对破产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以及失地农民等家庭申请低保的,应及时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救助范围;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应通过城乡临时救助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按照城乡低保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寺庙僧尼自愿申请城乡低保的,申请人向寺管会或村委会提交申请书。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要严格按照《甘孜藏族自治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甘孜藏族自治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受理,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要严把四个“关口”:一是严把审核关,乡(镇)对村(居)委会上报的低保申请对象要逐一进行走访,了解家庭情况,核实家庭收入,做好详细记载。对乡(镇)、村(居)委会干部亲属申请低保的,要特别注明,严格审核,逐级上报。二是严把评议关,要严格实施民主评议制度,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工作,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能自主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确保评议过程的公开透明,公正严明。三是严把公示关,各地必须严格城乡低保三级公示制度,利用公开栏、宣传栏,对纳入城乡低保的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是严把审批关,县民政部门要定期集中力量,入户核查申请对象,对各级干部亲属申请低保的,必须派专人入户核查。各县要根据救助类别定期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复核,城市低保对象做到每半年核查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做到每一年核查一次,按照复核情况及时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终止低保救助手续。要加强低保档案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一户一档一册,要健全城市三无人员的档案,特别是由五保对象转为城市三无人员的要重新建档。
四、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对有劳动能力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激励和促进劳动自救,鼓励部分劳动自救人员积极退出最低生活保障。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输血功能与造血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与扶持最低生活保障脱贫致富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和临时救助为补充,覆盖城乡困难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公益慈善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发挥社会保障的整合效力。
坚持科学分类施保,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状况,开展分类定期复核,每年1-6月为最低生活保障复核时间。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其他人员要依据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确定救助水平。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家庭劳动能力、经济状况、贫困程度和贫困原因进行分类施保。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因灾致贫、因病致贫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暂时出现困难的,要根据贫困程度合理确定保障时间,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杜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保未保”和“终身制”现象,切实维护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信力。
五、建立健全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根据《甘孜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我州基本建立起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建立集公安、人社、房管、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信息的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六、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
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2013年全州将启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各县要尽快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各类信息进行逐一录入、核实。通过采集录入系统实现网络即时传输,电子化存储和终端“一键”管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效率,为推进“阳光低保”提供信息化支撑。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和经费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甘委发〔2013〕2号)和第二次全州民政大会暨老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建立民政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加大最低生活保障等民政民生资金投入,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民政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切实加强民政基层能力建设,各县要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数量和社会救助工作情况,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按照《全国基层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民办函〔2008〕146号)规定要求,州、县按每2000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每5000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至少配备1名专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每乡(镇)至少配备1名专职民政助理员,各村(社区)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至少聘用1名专职民政协理员,充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要在乡(镇)集中办事大厅设立专门办事窗口。
八、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责任落实
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管理以及对象的审批、补助标准的审核和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扶贫部门配合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农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扶持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就业、发展生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卫生、司法、信访等部门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房、医疗、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宣传部门及时报道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效,形成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舆论氛围。发改、统计、人行、银监等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要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大力开展社会互助和扶贫帮困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慈善的衔接,将专业社会工作引入社会救助,拓展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方式,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新格局。
九、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机制
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各乡(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州、县民政部门要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