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8年08月14日
我州变通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本网讯 日前,《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正式被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实施。
《变通规定》对多项生育政策进行了优化或放宽。一是明确了“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州的公民。”二是明确提出:“自治州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实行优生优育。”三是明确“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牧民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四是规定:“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再延长女方生育假30天、男方护理假1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五是明确:“凡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六是指出:“对本变通规定贯彻实施不力的县(市)、乡(镇)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是明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此外,《变通规定》删去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并对其个别文字及条文顺序作了修改。
见习记者 包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