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 2019年07月05日
18条规定推动环境质量改善
本网讯(殷鹏)7月4日,记者从四川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不断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办法》共18条,明确了限批情形、限批流程、解除限批流程、延长限批流程、限批实施监管单位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办法》规定,凡符合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等6种情形之一的市(州)、县(市、区),除民生、环保基础设施和排除安全隐患、节能减排项目外,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限批期间,被限批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在限批决定下达后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在实施限批期间,被限批市(州)、县(市、区)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并依法处罚。
经核查,被限批市(州)、县(市、区)已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的,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提出解除限批意见;对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的,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延长限批意见。
《办法》还明确,对干预限批决定实施、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履职不力、监管不严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