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 2020年06月08日
●案件审理执行协作方面:探索建立跨流域案件移送审理机制
●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与修复协作方面:充分发挥环境科学技术单位专业优势
本网讯(记者 刘春华)6月5日,来自四川境内岷江流域的阿坝、甘孜、雅安、凉山、成都、眉山、乐山、宜宾等8个市(州)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两家单位的负责人齐聚雅安,签订《岷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8 + 2”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建立岷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为岷江及其流域沿线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保护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保护。
根据协议,在案件审理执行协作方面,探索建立跨流域案件移送审理机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或后果跨越行政区划,并案处理更加有利于案件审理、执行、修复的,各协作法院应联系协商,确定由同一个法院集中审理,实现区域一体化保护,促进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对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中的生态环境修复、禁止令、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等执行事项,各协作法院可书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或生态环境受损地的同级法院执行。各协作法院对审理的大案要案,特别是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敏感、复杂案件个案或类案加强受理、立案环节的信息通报,对审判、执行、修复、验收等节点及时开展工作会商和研究讨论,推动建立辖区相对统一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环境修复标准和裁判尺度。
在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与修复协作方面,充分发挥环境科学技术单位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环境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业优势,确保环境司法中环境损害类型、原因、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专门性事实问题的准确认定。
“岷江流域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岷江流域生态环境关系到整个长江上游流域生态环境安全。”省法院副院长熊焱介绍,岷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目标,就是要通过司法机关、科研单位、社会主体的多元协同合作,在立案、鉴定、审判、执行、修复、监督等各个环节,共同化解生态安全保障中区域分割与流域整体性、部门分治与生态系统性之间的矛盾,共同应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问题,为岷江及其流域沿线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