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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数量巨大 积极修复从轻处罚

甘孜日报    2019年03月22日

康定市法院依法从轻处理一起修复有效的盗伐林木案

洛某家人在林区补种树苗。

◎何秋娟 陈丽 文/图

司法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态价值理念的过程中,司法评价引领作用越来越重要。近日,康定市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处理一起修复有效的盗伐林木案,引发社会关注。

非法砍树被刑拘

被告人洛某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分别在康定市沙德镇下赤村内盗伐国有林杉木3棵、集体林柏木16棵,而后将盗伐的所有林木加工成板材后堆放家中。2018年9月8日,洛某准备将堆放在家中的木材装车时,被公安机关和沙德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于当日逃匿。经鉴定,涉案林木属非珍稀保护植物,经检尺测算,涉案杉木木板材积1.292立方米,柏木板材积10.484立方米;云杉伐桩材积2.0527立方米,蓄积3.3929立方米,圆柏材积10.2241立方米,蓄积30.5106立方米。逃匿11天后,被告人洛某主动到康定市森林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积极补种获减刑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召集亲戚朋友17人主动到被砍伐的林区内补种了1100余棵种苗,并承诺将继续种树,保护森林资源。

康定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该院认为,被告人洛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办理任何林业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有、集体所有林木共计33.903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洛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案发后在砍伐林区进行了补种幼苗,积极采取有效修复措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国家森林资源,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影响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据此,康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洛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油锯一把、拖拉机一台、扣押的420张木材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据该案承办法官陈丽介绍,在第八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刑事审判工作在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实践中,就是要强化刑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发挥。本案在坚持严厉打击的基础上,落实了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结合康定市“全国生态示范市”的建设,坚持恢复为主的原则,有利于树立人民群众“人与自然和谐”绿色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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