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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塘县警方摘掉横行乡里的“毒瘤”

甘孜日报    2019年06月27日

       本网讯 村组干部本应为村民解忧,但在理塘却有一伙村组干部违背初心,利用其担任村干部的身份和所谓“村规民约”,随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严重破坏当地群众的生活秩序。

       2018年7月14日,理塘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曲登乡降某、四某、细某、达某在2014年8月间,因怀疑泽某某盗窃村中法器,涉嫌非法拘禁泽某某。民警立即向县局领导汇报,理塘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工作组,组织精干警力到曲登乡开展调查工作,并于2018年7月14日,对涉嫌非法拘禁的降某、四某、细某、达某4人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降某、四某、 细某、达某4人均为当地村组干部,因怀疑曲登乡村民泽某某、洛某、泽某、仁某盗窃村中法器,曾多次对泽某某、洛某、泽某、仁某进行询问,泽某某对4人所说的盗窃一事一直予以否认。

      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降某、四某、细某、达某通知泽某某到乡政府开会。泽某某当日11时许到达乡政府之后,犯罪嫌疑人降某等4人将泽某某的手机没收,以不允许他回家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要求泽某某必须承认盗窃的事情。泽某某拒绝承认,直至第二天18时许,在被非法拘禁长达29个小时之后,泽某某因长时间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迫承认盗窃一事。

      2015年8月,降某等4人组织村民开会,要求泽某承认盗窃一事,并要求泽某缴纳3万元 “罚款”。泽某拒绝缴纳所谓的“罚款”, 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犯罪嫌疑人降某、 细某用石头殴打泽某,并且叫村民一同殴打泽某。泽某被打倒在地,脸上全是血,当场昏迷,后来被村民送往医院治疗一个多月。2018年8月13日,经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泽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犯罪嫌疑人降某等4人因怀疑村民泽某某、洛某、泽某、仁某盗窃村中法器,强制要求4人承认盗窃法器一事,并以威胁的方式要求4人按照“村规民约”分别缴纳3万元“罚款”,还纠集部分村民到受害人家里捣乱。4名受害人有的迫于威胁,怕事情闹大而缴纳了“罚款”,有的欲反抗被殴打一通后还是被迫缴纳了“罚款”。

      专案组在充分掌握了降某等4人的犯罪事实后,于7月20日,迅速锁定嫌疑人,在夜色之中出击,成功将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经审讯,降某等4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

      犯罪嫌疑人降某、四某、达某、细某利用其担任村干部的身份和所谓“村规民约”,随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犯罪嫌疑人降某、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降某、四某、达某、细某作为村干部,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集团。

      2019年5月20日,理塘县法院对曲登乡“7·14”涉恶集团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降某等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34万元,并追缴敲诈勒索所得20.13万元,退赔至各被害人。

     该案的成功侦破,体现了我州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除恶务尽的工作决心。这也是继2018年11月31日理塘县藏区首例涉恶团伙案(“4·12”黑恶犯罪案件)宣判后,理塘县警方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实质性进展。该案摘除了影响社会稳定和制约基层经济健康发展的“毒瘤”,打击了一批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欺压群众的犯罪分子,教育了广大基层村组干部,实现了“政策、社会、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年治标、两年治根、三年治本”的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州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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