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9年10月29日
记州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邵苓
图为邵苓开展“送法进校园”专题讲座。
图为邵苓正在工作。
◎徐继珂 徐珑溧 文/图
见到邵苓时,他正在伏案阅读案件卷宗。抬头时,眉宇之间一股浩然正气展露无遗。
邵苓,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从事审判工作20年来,怀着对审判事业的无限热爱与忠诚,邵苓用司法为民的情怀、扎实深厚的法律功底、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谱写着公正司法的法治赞歌。
他,以秉公办案实现司法公正
主审案件300余件,这是量的累计;300余件审结的案件无一错案,无一起上访缠诉案件,这是质的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将罪犯绳之以法,维护法律权威,邵苓正气荡邪恶、护法挥利剑。
2005年,新龙县泽某在该县抢劫致人死亡后潜逃至西藏拉萨。3年后再次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根据泽某的犯罪情况,公安机关协调后将其押回我州,对漏罪进行追诉。
当时在新龙县法院工作的邵苓接手了泽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审判。心存侥幸的泽某认为此案时间已过3年,大部分证据无法收案,交代犯罪避重就轻,给案件证据的固定带来了难度。但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邵苓对泽某的十余次供词一字一句反复斟酌,在字里行间找到了多处矛盾和不合理的地方,形成有力的审判依据。最后泽某只有认罪伏法,被追判有期徒刑15年。泽某说:“原来以为能蒙混过关,没想到遇到的这个法官长着‘火眼金睛’,我服了。”
“不错办一案,不错判一人。”这是邵苓的工作信条。
2016年,从外地来我州某县修建桥梁工程的旷某因为赊欠建材款,被该县建材供应商扎某以诈骗为由报案,后经侦查、起诉,最终被该县法院以旷某犯诈骗罪且金额巨大,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旷某不服提起上诉,邵苓在二审办理该案时发现,旷某在修建桥梁时产生大量亏损,无法支付扎某建材款,后旷某回到外地老家,一时联系不上,故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把旷某起诉至法院。邵苓认为此案定性错误,被告人旷某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意图,客观上也没实施诈骗行为,该案应是一起因没有及时给付货款引起的合同纠纷,属民事案件。二审宣判旷某无罪,随后通过民事审理程序对旷某拖欠扎某的货款进行了妥善解决。
案情大反转,从14年有期徒刑到宣判无罪,旷某犹如坐了个“过山车”。50多岁的他握着邵苓的手激动地说:“邵法官,感谢您!我原来想着在监狱过完后半生了,是您让我获得了‘新生’!”邵苓微笑着说:“不用谢我,有错必纠,这是我们法官的职责。要说感谢,应该感谢你的理解。”
邵苓是全州法院系统出了名的办案能手,质量高、审结快。成绩取得的背后是辛勤的工作。为了一个犯罪事实能否认定,他经常不辞辛劳到案发地核实证据;为了一个证据能否采用,他加班加点反复查阅资料。他有一个原则:决不能因为自己的一丝疏忽办错一件案子。正是他的这种较真、细致,使得他所办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量刑及适用法律准确,未出现不良舆情和反映,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统一”。
他,以真情热忱构筑社会和谐
司法公正,邵苓铁面无私;维护和谐,邵苓柔情调解。
司法体制改革后,“多办案、办好案”的导向对法官的司法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2017年,邵苓在审理一件民事二审上诉案时发现案情有些特别:80岁的上诉人廖某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康定市工会为他办理退休手续。按理说,一个人在甘孜退休,年龄应该在55岁,最迟也就是60岁,怎么会80岁了还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廖某该退休时为啥没办理退休手续呢?
一连串的疑问让邵苓把案情“深究”下去。原来廖某上世纪50年代确实是在当时的康定县工会工作,并有多人可以证明。后来廖某工作频繁调动,但由于当时的调动存在手续不规范等问题,到退休时廖某竟成了没有退休金的人员。时间久远,再加上康定县工会曾经遭遇失火,廖某档案被烧毁,要找到廖某工作的有关证据十分困难。经过仔细了解,唯一能证明廖某工作经历的证据就是康定县工会记载有廖某名字的工资花名册。
廖某是当时康定县工作人员的事实不容质疑,但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已过了诉讼时效,一审驳回廖某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的要求也符合法律规定。那是不是一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完了呢?邵苓认为既然廖某上诉了,说明他的心结没有解开,没有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经过与廖某多次推心置腹的交流,邵苓了解到年至耄耋的廖某提起诉讼,经济方面还是次要的,更多的是要为自己争个“名分”。邵苓一方面明确告诉廖某于情理来说,他应该得到承认和补偿;但于法理来说,此案已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他希望廖某最好走调解之路。另一方面,他多次积极联系康定市工会,希望康定市工会以人为本,能为经济拮据、身体多病的廖某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经过邵苓的调解,该案取得了可喜的成果:最后康定市工会同意每年给予廖某5000元补助金,廖某争得了“名分”,心结得以打开,经济压力有所缓解;康定市工会亦解决了多年的信访难题,双方握手言欢。
成功调解廖某诉康定市工会一案只是邵苓践行司法为民的众多案例的一个样本。“此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不良情绪,激化矛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邵苓说,“群众利益无小事,在办理案件时不能简单一判了之,要注意兼顾情理与法理,坚持依法调解,做好当事人的工作……”邵苓不仅用真诚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还经常深入机关、学校、社区、军营、企业“以案说法”,针对性地开展系列法治宣传,立足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的稳定和谐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力量。
他,以清正廉洁赢得群众赞誉
“只有行得端,才能判得正。”这是邵苓常说的一句话。
2008年,泸州人车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案后车某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为了逃避入狱服刑,车某家属找到同是泸州人的审判长邵苓,希望能判缓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即使减轻处罚也要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判处缓刑的前提是在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车某明显不能达到判处缓刑的条件,无论如何都应该判处实刑。
为了达到目的,车某家属大打“家乡牌”,并希望通过请吃送礼打动邵苓,但这一切都被邵苓严词拒绝:“法官并非冷血动物,作为老乡,对这事我也感到痛心,但犯了法就该依法处理,法不容情。对不起,我不能答应你。”
随后,邵苓对此案申请了回避,不再审理此案。最后车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
“心如规矩,志如尺衡,平静如水,正直如绳”。邵苓一直告诫自己,无论面临怎样的情况,都必须坚守一名人民法官的职业操守。从事审判工作20年,他始终坚守“公平公正”的准则,在基层法院工作期间所办案件无一件被上诉或者抗诉。2012年调入州法院工作后,每年办案量均为部门第一,尤其是2016年司法改革担任员额法官后,参与办理了本地区诸如“8·02”等一系列大案要案。近三年承办案件60余件,结案率为100%;参与合议案件100余件,事实清楚,证据扎实,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件件堪称“铁案”。因为铁面无私,邵苓多次被人威胁,但他毫无所惧,决不妥协。特别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邵苓作为州法院扫黑办成员,积极参与该项工作,克服高原缺氧到相关县(市)法院巡回督导,让黑恶势力遭到有力打击,让黑恶分子得到应有惩罚。
自古忠孝难两全,邵苓亦如此。因为时间紧任务重,为了抢时间、赶进度,他无暇享受节假日和天伦之乐,只能舍小家顾大家。他从来没有因为父母、配偶、子女看病、读书等私事,向单位请过一天假。2018年临近“5·1”节时,老家年高八旬的父亲突然病重住院,但由于手上案件较多,他只好在单位加班,以至于父亲在人世的最后时光也没能尽孝陪伴。
以“公心”审理每一起案件,以“诚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以“热心”帮助需要帮助的当事人,以“耐心”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邵苓执着地坚守着一名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其出色的审判业务水平得到本院及各县(市)法院办案法官的一致好评,被大家亲切地称为“邵老师”,并且几乎每年都会上榜“先进”:2016年,被州法院评为“十佳法官”,荣记“个人三等功”;2018年,所在办案团队被省法院荣记“专项集体二等功”,被州法院荣记“个人三等功”;2019年1月,被省委政法委、省人社厅表彰为“全省政法系统先进个人”,9月被评为甘孜州“第六届劳动模范”。
“要努力做一名让群众满意的人民法官,让胸前那庄严的法徽熠熠生辉。”邵苓目光中透着坚毅,继续将满腔热忱投入到审判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