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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判刑罚款悔不当初

甘孜日报    2022年02月21日

本网讯 去年11月3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康定市捧塔乡人)利用在金汤镇铜陵沟黑龙江山上林区安放的6个自制猎捕野生动物的钢丝套猎捕一只青羊。经司法鉴定,杨某某非法猎捕的青羊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华斑羚。杨某某对其非法猎捕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今年2月17日,康定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对此,杨某某悔不当初。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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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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