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7年07月27日
许先生:6月12日,女孩王某遛狗经过我家门前时,意外地被我家的狗和猫咬破了膝盖,挠伤了脸,我当即赔偿其近5000元疫苗钱。现在其母说要找医生鉴定,索要美容钱,说不给美容钱就起诉我。现在这种状况怎么办?对方要多少钱就给多少钱么?医院大夫说的话可否作为她索要美容钱的依据?
法官解答:
根据现行有效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您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对于对方所提出的美容费,不是经由口头说明就要支付,也不是随便找个医生鉴定就可以作为依据。首先,美容费还并未实际产生;其次,鉴定后续治疗费,是需要到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实践当中,如果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无相应的意见,对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是必需的治疗费用,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值班法官: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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