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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十七)

甘孜日报    2018年06月27日

    【案例】 扶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甘孜县查龙镇人民政府原镇长贡布其加挪用公款案。

     案情:

     被告人贡布其加在担任甘孜县查龙镇人民政府镇长期间,于20161月、5月多次要求查龙镇的工作人员将该镇管理的贫困户低保资金28.0045万元、虫草采挖费34万元、牧定贷款还款资金82.874万元,共计144.8785万元交给贡布其加。贡布其加收到这些款项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后来,查龙镇党委书记呷玛降泽发现并予以多次催促,贡布其加于2016419日归还20万元,2017621日其亲属帮忙归还8.0045万元。

    法院认为,贡布其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44.8785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挪用扶贫资金,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贡布其加坦白,归还部分资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甘孜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继续追缴被告人贡布其加未归还的公款116.874万元。甘孜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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