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日报 2018年07月20日
【案例】是借款还是还款?用证据来说话。
案情:
石某和陈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15年,陈某因购买挖掘机急需资金周转,向石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整,该款是石某直接汇入陈某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中,上述借款因二人是朋友关系而未立下字据。自2017年起,石某多次催讨上述款项,但陈某毫无还款的意思。石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陈某清偿所欠的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陈某辩称,认可收到石某的6万元,但该款项不是他向石某借的钱,而是石某偿还给他的欠款。
德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应当提交被告借款的证据,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向其借款的证据,综上,原告对其主张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案件中,原告称因为其与被告是好友的关系,而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而这部分证据的缺失恰好使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无法被证明成立。法官提醒,出借欠款一定要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收据,不要为了所谓的面子和人情关系,给自己埋下后患。
德格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