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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二十四)

甘孜日报    2018年07月23日

【案例】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主张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

   案情:

    郑某和王某既是老乡又是好友。2016年底,郑某先后3次累计借给王某6.6万元。201723日,应郑某的要求,王某出具了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郑某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的借条。201738日,王某通过支付宝向郑某归还5000元,其后未能再还款。郑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借款。王某辩称,他虽然出具了借条,但是没有实际收到借款,其向郑某支付的5000元并非归还本案借款,而是归还其之前欠郑某的5000元借款。

     泸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向王某分3次支付小额借款,王某向郑某出具借条,符合民间借贷正常交易习惯,王某在借条上特地明确载明“今借到”,且在出具借条后一个多月时间,归还郑某5000元。对此,王某虽然主张其未收到案涉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但其未能合理解释为何在未收到借款的情况下即出具借条以及为何未收回借条,同时其称所还的5000元借款是偿还以前的借款,也未能举证证明,故应当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遂判决王某归还郑某借款本金6.1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郑某是否向王某实际交付了6.6万元的借款。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成立,出借人应当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出借人已经交付款项两个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借条是当事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最有效的证明。具体到本案,借款人王某向出借人郑某出具了6.6万元借条,表明其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其在借条中又明确载明“今借到”,表明其认可已经收到了所借款项,除非其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王某抗辩其所还的5000元是偿还以前的借款,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的资金往来关系,故该5000元应当认定是归还的本案借款,从而进一步佐证了案涉借款属实,故王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为了避免诉讼风险,如出借人确实以现金支付的,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条用“今收到某某出借的现金多少元”来叙述,以更加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对金额较大的借款,最好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并保留好银行转账凭据,以免之后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

    泸定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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