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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圣洁甘孜” 商标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甘孜日报    2018年10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打造“圣洁甘孜”区域公用品牌,促进全州特色农产品、初级林产品、工业产品、文化产品、旅游产品等产业发展和宣传营销,切实提升“圣洁甘孜”区域公用品牌的质量标准、营销形象、竞争能力、品牌价值,根据《商标法》等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圣洁甘孜”标识(含文字和图形),是指以甘孜藏族自治州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投资集团”)名义注册,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的标识。

        第三条 州投资集团授权负责甘孜州特色农产品、初级林产品、工业产品、文化产品、旅游产品和营销渠道等领域的“圣洁甘孜”标识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全州符合“圣洁甘孜”标识使用条件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市场主体”)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公益主体”)可向州投资集团提出“圣洁甘孜”标识使用申请,在按本办法相关要求审核审批通过,并经州投资集团许可后,申请方方可在商务或公益活动中使用“圣洁甘孜”标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使用“圣洁甘孜”标识泛指使用方申请在特色农产品、初级林产品、工业产品、文化产品、旅游产品或服务等领域使用“圣洁甘孜”标识,以及在专卖店、专区、专柜、网上平台等(以下简称“圣洁甘孜”专卖)使用“圣洁甘孜”标识。

        第二章 标识使用的条件

        第五条 “圣洁甘孜”标识使用申请方(以下简称“申请方”)必须是依法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等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和公益主体,保证其提供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资质证明合法合规有效,同时对应当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申请方,必须提供国家有关机构的权利认定材料。

       第六条 申请方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社会声誉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质量效益突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使用“圣洁甘孜”标识:

      (一)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二)近两年内,有被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监督抽查为不合格和违法违规生产被查处的;

      (三)近一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的;

      (四)近一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条 涉农、畜、林的市场主体申请方须具备一定规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种植养殖或生产加工。其产品种植面积和产量要具备一定规模,并获得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SC)。

       第八条 市场主体申请使用“圣洁甘孜”标识的产品必须是甘孜州优质的特色农产品、初级林产品、工业产品、文化产品、旅游产品等产品;以市场主体申请使用“圣洁甘孜”标识的服务是指以文化、旅游等服务项目或公益性项目使用“圣洁甘孜”标识;以市场主体申请使用“圣洁甘孜”标识的专卖是指以专卖店、专区、专柜、网上平台等销售经许可使用“圣洁甘孜”标识的商品。州内企业在州外委托生产的产品使用“圣洁甘孜”品牌需获得生产地相关认证和许可(sc)。凡在州内外电子商务平台使用“圣洁甘孜”标识和销售“圣洁甘孜”标识的商品需获得电商主管部门(州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的认可,方可办理申请许可事项。

        获得“ 甘孜州政府质量管理奖”、“四川名牌”、“商务领域知名品牌”、“三品一标认证”的市场主体可优先申请使用“圣洁甘孜”标识,并从快从简办理申请许可事项。

       第九条 “圣洁甘孜”标识使用申请必须符合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本办法及州经信委、州旅发委、州农牧供销合作局、州林业局、州商务投资促进局、州文体广新局等州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圣洁甘孜”商标标识审核管理细则》《甘孜州特色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方经州投资集团许可使用后,须按期缴纳商标标识使用费。但为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广,公共品牌建设、推广初期五年内(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暂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标识的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使用方仅限于在许可使用范围内使用“圣洁甘孜”标识,不准擅自改变(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上述所称“圣洁甘孜”标识许可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商标类别(见附件)、产品种类、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许可使用范围经申请方与州投资集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由州投资集团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标识的使用方式:

     (一)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它附着物上使用;

     (二)在各种展会、专卖(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方自建的网络平台、使用方在第三方网络平台注册的网店)以及整体旅游形象宣传上使用;

     (三)使用标识宣传其商品或服务的各种广告以及公益广告;

     (四)不违反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圣洁甘孜”标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标识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凡符合标识使用条件的市场主体或公益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标识使用申请条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批同意,并签订“圣洁甘孜”商标标识使用许可协议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圣洁甘孜”标识使用申请流程主要包括:提交申请、审查审核、签署承诺、许可使用、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提交申请。申请方在申请使用“圣洁甘孜”标识时,应向“圣洁甘孜”标识使用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标识管理机构”。 标识管理机构设在甘孜州投资发展集团公司,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提交以下材料(须加盖公章):

      (一)申请方为市场主体的:

       1、《“圣洁甘孜”标识使用申请书》;

       2、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

       4、特色农产品、初级林产品、工业产品、文化产品、旅游产品等产品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营销渠道、产销规模或文化、旅游等服务项目或公益项目的规模、经营管理、服务标准等情况报告,产品或服务取得的国家、省、州认证资料等;

       5、“圣洁甘孜”专卖实施方案(包括场地证明、装修设计方案、产品甄选计划等)。

      (二)申请方为公益主体的:

       1、《“圣洁甘孜”标识使用申请书》。

       2、公益项目的内容、范围等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审查审核。标识管理机构依据《“圣洁甘孜”商标标识审核管理细则》对申请方所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并在每季度初月5个工作日内召集审查委员会对“圣洁甘孜”标识使用申请进行集中审查审核。

      审查通过后,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圣洁甘孜”标识使用申请意见书》。

      第十八条 签署承诺。《“圣洁甘孜”标识使用申请意见书》经审核通过后,告知申请方签署《“圣洁甘孜”标识使用承诺书》。

      第十九条 许可使用。州工商局、州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确认后,由州投资集团授权与申请方签订《“圣洁甘孜”标识许可使用协议书》,并向申请方发放《“圣洁甘孜”标识许可使用书》,同时报州工商局、州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标识使用的申请范围、标准、方式、程序等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申请过程。

      第二十一条 标识使用申请过程中,标识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标识使用申请的有关管理职责,由州工商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对不合法、不合规、损害州人民政府、州投资集团和申请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和制止。

      第五章 标识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方必须严格按照注册的“圣洁甘孜”标识规范使用,其文字、图形、颜色、组合、比例须与制作标准一致,不得自行将其分拆或改变其任一元素,印制“圣洁甘孜”标识的规格不得小于使用方自身产品商标的规格。

      使用方须将标识使用的印制样稿报标识管理机构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正式使用;审定未通过的,应按照标识管理机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审定通过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方应由专人负责该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建立标识使用台账,确保该标识不失控、不流失,未经州投资集团书面认可,不得将许可使用的标识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再许可、授权、转让、转借、出售或馈赠等)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方须自觉维护“圣洁甘孜”商品(服务)的质量、标识形象和声誉,保证使用标识的产品品质或服务优良,保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农业、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等国家及行业标准,确保产品制造商符合国家生产许可、食品卫生、质量安全、工商管理等要求。涉农、畜、林的市场主体须加入州、县质量管理追溯体系。

      第二十五条 使用方在许可使用的期限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不得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内从事一切违法活动。使用期限到期后,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未经许可使用的标识。

      第二十六条 使用方在许可使用标识期限内,应主动接受标识管理机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并积极接受与配合标识管理机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标识管理与维护、产品生产与质量、产品销售与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圣洁甘孜”标识使用申请会审日,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已许可使用方在使用期内的标识使用及违规或受到行政处罚、表彰奖励等情况。

使用方每年底向标识管理机构报告标识的使用情况,并由标识管理机构抄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凡未获得“圣洁甘孜”标识使用资格的,不得擅自将“圣洁甘孜”标识用在其产品或广告宣传上。对擅自使用、仿冒“圣洁甘孜”标识及其它损害“圣洁甘孜”标识形象和声誉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标识管理机构将根据《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侵权和违法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使用方标识使用资格,且标识持有者可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向使用方追述相关法律责任:

     (一)使用方在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标识的(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使用方在本办法规定的许可使用范围外使用标识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请撤销标识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投诉或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并经查实的;

     (五)在各级政府产品监督抽查中,产品检验为不合格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生产、安全等)的;

     (七)对不按照“圣洁甘孜”标识设计图案使用,自行改变标识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和比例,印制标识的规格小于自身产品商标规格的;

     (八)因工作失误造成发放标识错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九)使用“圣洁甘孜”标识的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十)市场主体法人代表涉嫌违法违规的。使用资格取消后,使用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使用标识,且州政府有权收回标识使用奖励金。

       第三十条 标识管理机构负责“圣洁甘孜”标识的日常使用管理和使用申请事宜;州投资集团负责“圣洁甘孜”标识的使用审核,标识推广、维护与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圣洁甘孜”标识的使用备案登记和监督;工商、食药、质检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加强监管。

       第三十一条 为加大“圣洁甘孜”区域公用品牌推广力度,提升品牌价值,州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给予“圣洁甘孜”标识持有者一定专项资金支持,用于扩大公共品牌和使用方的宣传、强化对使用商品的认证、建设公共品牌营销渠道、协助使用方进行融资贷款和扶持政策申报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州投资集团有权向县级以上(含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部门举报,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由州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州工商局、州投资集团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

    “圣洁甘孜”商标涉及类别

      1、第3类香、香精油、香薰

      2、第5类中药材

     3、第6类金属制品、金属工艺品

     4、第8类手工具、刀剑等

     5、第14类 珠宝、金银饰品

     6、第15类 乐器、民族乐器

     7、第16类 水彩画、印刷品、纸、绣花图样、砚台

     8、第18类 皮具、皮革制品、箱包、马具

     9、第19类 水泥、木材、石料、玻璃

     10、第20类 家具、竹木藤草工艺品、动物角工艺品、漆器、垫枕

     11、第21类 玻璃陶瓷工艺品、茶具酒具、梳、香炉

     12、第24类 纺织品、纺织工艺品、布艺

     13、第25类 服装、鞋、帽

     14、第26类 饰品、小饰品(扣、花、头饰等)

     15、第27类 地毯、垫席、挂毯

     16、第29类 肉、肉罐头、牛奶制品、腌制水果、豆腐制品、干食用菌

     17、第30类 茶、调味品、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

     18、第31类 新鲜蔬菜、水果、鲜菌、动物食品、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

     19、第32类 饮料、啤酒、矿泉水、无酒精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

     20、第33类 酒

     21、第35类 进出口、店招、网店

     22、第41类 教育、娱乐、组织表演(演出)、摄影

     23、第42类 网站

     24、第43类 餐饮、住宿

     25、第44类 医院、疗养院、美容院、眼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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